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常见使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法。它有如下几个特点:
1、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缺陷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方便飞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需要支付,防止了使用赔偿损失的方法在适用中遇见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成本,还可防止诉讼程序的拖延。
3、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质损害为首要条件,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无论是否发生了损害,是不是给他们导致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不过明显不适当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降低。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需要完全一致,同时也不适合过分悬殊。
4、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假如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增减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合降低。也就是说,假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对人导致的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补足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假如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给他们导致的损失的,可予以适合降低。即低了要补,过高的才减。它体现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则当然,违约金是不是增减需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不提出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干涉。